广东执行低保最低标准 每月城镇540元农村447元
2013年06月28日 13:3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从7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201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见右表)。近日,省民政厅发出通知,并印发这一标准,要求各地贯彻执行。
据了解,我省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自今年起,每年4月底,由省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每年7月1日起执行。
省民政厅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及时制订当地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201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单位:元/人月)(记者/李强)
类别 | 城乡低保标准 |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 适用地区 |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
一类 | 540 | 477 | 408 | 262 | 广州市、深圳市 |
二类 | 410 | 398 | 290 | 210 | 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 |
三类 | 344 | 254 | 250 | 133 | 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 |
四类 | 275 | 185 | 242 | 109 |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市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按照城镇标准执行。
【编辑: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