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为偿还赌债挪用贪污公款30万被判刑
20岁出头的小伙刘某长期沉溺赌博债台高筑,为达目的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从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22万元,贪污公款8.8万元。2012年12月31日,刘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6月27日,记者获悉,西固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据指控,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刘某利用其负责中油二建职工住房补贴的核实、登记、发放工作之便,在向下属单位建设公司第一安装公司、容器结构厂、土木工程公司、第二安装公司、安全环保部、实业公司人事行政员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卡过程中,先后使用职工房补卡,通过ATM机输入领卡时获悉的初始密码操作取现,陆续分批取走上述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款共计10.7万元(案发前主动归还5.3万元)。
同期,刘某利用负责单位接待费、会议费及办公系统各项费用预算的审核、控制和管理之便,在代理领导办理报销事务的过程中以及在经办业务单位应结账款报销过程中,刘某将各种报销所得费用共计8.2万元私自截留并挪归个人使用。
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刘某利用其在中油二建公司办公室行政事务岗位之便,以先前发票不慎丢失为名要求对方单位虚开发票来进行财务报销,侵吞公款共计8.8万元,通过截留报销所得的方式挪用公款共计3万元。
据刘某供述,挪用或者贪污公款所得,绝大部分都用作偿还赌债。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列举的证据,刘某均未提出异议。
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从事中油二建办公室行政事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职工住房补贴款、业务单位应结账款、单位领导应得报销款共计22万元,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刘某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共计8.8万元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但在案发前,刘某主动向单位交代了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在案发前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通讯员 徐欣 记者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