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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情后生子被情人所夺 已婚女子携夫状告

2013年07月01日 16:0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广西百色一名有夫之妇偷偷生下了和情人的儿子,情人知道后,将孩子直接带走抚养。有夫之妇为夺回孩子的抚养权,和自己的丈夫一道向法院起诉。最终的结果让人有些诧异,法院审理将孩子判给了生父抚养。偷情私生的孩子怎么还能要回来呢?

  案情回顾

  状告情夫讨要私生子

  2006年,已育有一子的女子小丽通过网络认识了男青年阿华,并发展为情人关系。红杏出墙的小丽此后经常瞒着丈夫,到南宁与情人幽会,就这样断断续续地维持着同居关系。

  2010年,小丽怀上了阿华的孩子,她瞒着阿华最终生下一名男婴小龙,并入在了自家的户口里。等到几个月后,阿华见到小丽母子后,越看小龙越觉得长得像自己,并做亲子鉴定得到了验证。

  当年9月,小丽带着小龙与阿华同居。阿华抓住这个难得的机会,将小龙带到自己姐姐家居住,拒绝将小龙归还小丽抚养。他威胁小丽,既然两人都有了孩子,小丽必须和丈夫离婚,跟他一起生活。小丽不同意,又得解释孩子的去向,无奈之下便把实情告诉了丈夫阿伟。阿伟知道后,组织家人去要小孩,但同样遭到阿华的拒绝。

  孩子被阿华抢去一年多,去年初,忍无可忍的小丽夫妇将阿华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将小龙归还她抚养。在审理过程中,经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小龙确实是小丽及阿华所生,与阿伟并无血缘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小龙系原告小丽与被告阿华的非婚生儿子,小丽与阿伟组成的婚姻家庭中,已生育有一子,目前年纪尚小。如果小龙由原告抚养,原告的经济负担明显过重,且小龙从四个月开始跟随被告阿华生活至今已经两岁,环境熟悉,生活稳定。阿华作为小龙的亲生父亲至今未婚,其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固定的住所足以给小龙一个健康成长的空间,小龙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今年6月9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不予支持小丽请求判令将小龙归她抚养的诉讼请求。

  拍案惊奇

  心宽丈夫受冷嘲热讽 判决结果让网友不解

  这样一宗奇案让网友大跌眼镜,“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甚至有网友觉得是假新闻,根本不敢相信竟有这样的事。尤其是案件中身为丈夫的阿伟,被网友评为最“慷慨大方有风度”的丈夫,受尽了冷嘲热讽。

  “戴绿帽子都戴得这么起劲,这位仁兄也算得上奇葩了!”“这丈夫真不是男人,老婆给别人生子都不知道,死了算了,还好意思去要小孩。”珠海网友“永不落幕的情感”说:“给丈夫戴绿帽了还好意思跟丈夫去抢孩子?那个做丈夫的心胸真的很宽广。”

  陕西一位网友用了“可气,可笑,可悲,可恨,可怜”十个字形容小丽夫妇。

  与丈夫阿伟如何能甘心戴上这顶绿帽子相比,把已经落了户的私生子判给“第三者插足”的情夫去抚养,这让网友更为不解。

  广州一网友评价:“葫芦官判断葫芦案。”还有的质疑阿华有拐卖儿童的嫌疑,小丽与阿华之间涉嫌重婚罪。“重婚罪是摆设吗?我就不明白了!法官是法盲吗?”

  一位注册地为美国加利福尼亚的网友对中国的法律很不理解。他说:“虽然是生父,但在法律上并无关系。在未经孩子母亲同意情况下带走小孩应该以掳人罪论处。如果在美国,早就把阿华抓了。”

  律师评析

  生父有权抚养私生子 生母丈夫无权“参战”

  看得出,无论阿伟多受嘲讽,但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他是小丽的合法丈夫,是小龙“名正言顺”的“父亲”,小丽更是孩子的生身母亲。而阿华的身份永远是“第三者”和“情夫”,怎么能有权抚养孩子?

  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年研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顾新华律师,得到的结论却并不如这些网友所想。这场夺子之战,本就该在小丽与情夫阿华之间展开,与小龙并没有血缘关系的阿伟根本就拿不到“门票”。

  顾新华律师解释说,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虽然小龙是私生子,但他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此外,《婚姻法》也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作为小龙的生父,阿华在法律上对小龙完全有抚养的义务,他也有权利获得小龙的抚养权。

  事实上,小龙与他的生父母小丽、阿华之间有抚养及赡养的法律关系,却与阿伟没有抚养及赡养法律关系。

  明确了阿伟的权利,这场夺子之战的结果也就容易理解了。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至于如何确定归属,《意见》也有具体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顾律师表示,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抚养更符合子女利益,且生父也具备抚养能力,判决子女由生父抚养也是合法及合理的。

  法律探讨

  孩子归谁抚养?

  基本原则加自由裁量

  抚养权纠纷在婚姻案件中一直占有相当比例,法院确定孩子归属,也有一套基本的原则:跟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生长就是法院判断的关键。

  顾新华律师介绍说,《婚姻法》中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还列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可随父亲生活;

  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自己生活的,还要进行具体分析:

  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些情况可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另外,如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在司法实践中,也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法院在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专家释疑

  与情人生孩子不算重婚

  以夫妻名义生活才算

  对于网友质疑,小丽与情人偷情甚至同居,还生了孩子是否应构成重婚,以及阿华在未经小丽同意情况下,强行带走小龙是否违反法律的问题,顾律师认为都尚难追究。

  顾新华律师说,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法规还作出了细化规定,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作为认定重婚罪的情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丽与阿华是否构成重婚罪,主要看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顾律师说:“从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小丽与阿华偷情而生育了小龙,似乎还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此恐难追究重婚罪。”

  不过,阿华是小龙的监护人,其与小丽对小龙有共同抚养的义务,对于小龙的抚养权归属,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也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小龙是阿华与小丽同居期间所生,小丽与阿华因小龙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既然有法律救济渠道,那么阿华在未经小丽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带走小龙是不恰当的,不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及惩罚性措施。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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