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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将属违法 网友吐槽如何算“常”

2013年07月01日 16:1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没有嘘寒问暖,没有儿孙绕膝,老人为让儿女常回家看看,不得不走上公堂。但苦于无法可依,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伤透脑筋。今天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新通过的出入境管理法等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规正式开始施行。从此后,儿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那么,到底多久回家一次才算“常回家”?如何监管?新法实施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老人告孩子只为让其常回家看看

  法规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案例

  老人告孩子只为让其常回家看看

  守着空荡荡的家,退休后的李大妈和老伴,内心充满了孤独。最终,两位老人将3个儿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子女们每周末回家和父母团聚。

  李大妈家住河南宝丰县,她的愿望只是能见到子女,一起吃顿饭、聊聊天。最终,法院以调解方式介入此案。其实,类似的老人要求子女承担“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例还有很多。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审判长刘改华说,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些法院会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而另一些法院则支持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精神赡养”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范畴,最终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背景

  老龄化到来催生立法

  新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此条款,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反对者则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

  刘改华透露,本次对1996年制定的老法进行修改,最大背景就是人口老龄化。修改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6章50条扩展到了9章85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新增条款内容多数属社会服务和宜居环境等方面。新法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作为子女赡养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照顾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义务。

  热议

  市民追问

  怎样叫“常”?怎么算“看”?

  “咋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在洛阳,市民热议“常回家看看”入法。

  市民林远问:“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他说,自己的儿子在沿海地区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平时一周都要打至少一次电话,我们也都能理解。”

  “就算儿女不经常回家,又有几个父母会去状告自己的儿女呢?”退休职工顾军说,虽然新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他认为这一项很难得到落实。他认为,法院难判,判了也难执行。

  “就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怎么来取证,如何制裁都是问题。”市民李建民的儿子也是个北漂族,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他为了我们家里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常回家看看”就说他不孝顺啊。”

  惩罚后果

  不来自法律

  释法

  惩罚后果

  不来自法律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刘春律师表示,孝敬父母不能只靠法律,“看望”入法更多的是倡导而非惩罚。

  “对于看望的频率法律规定得太具体也不现实,用法律硬性规定看望的时间、频率在实际操作中同样难以执行。”刘春律师曾经参与了北京市养老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工作。“当时,我们对养老院的老人进行过调查,子女探望的频率平均每周一次,这可以说是大家对‘经常’的一种普遍理解。‘经常’虽然模糊,但也不是毫无标准。”

  刘律师认为,在司法时间中,“经常”作为标准并不会有什么操作难题。就像夫妻离婚案件中判决孩子探视时间的问题上,法律也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但法院一样可以通过自由裁量和现实情况去掌握。

  记者还发现,虽然法律规定了经常看望问候的义务,却没有规定罚则。这有法无罚的条文如何执行呢?刘律师说:“对于不孝敬老人的后果更多的不是来自于法律的惩罚,不经常看望问候父母,伤害了父母的心,造成永远的遗憾和心里的愧疚,这才是最大的惩罚。”(孙莹)

  新闻延伸

  新法从5方面

  保障老人权益

  吃饭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疾病风险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法律还规定,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服务需求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住行方便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专门设立“宜居环境”专章,旨在着力解决老年人的住和行的问题。

  社会参与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相关链接

  一批重要法律

  今起开始施行

  养老院虐待老人或将追刑责

  民政部昨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规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务派遣必须“同工同酬”

  2012年年底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规范,于7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出“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又提出“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加大力度治理“三非”外国人

  昨天通过的出境入境管理法为治理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问题,作了多项具体规定:

  ——严格签证签发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三非”问题的产生,规定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规范来华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办理、查验和住宿登记等制度;

  ——规范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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