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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回家看看”违法 媒体呼吁探亲假尽快跟进

2013年07月02日 10:31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昨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也被大众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然而昨日记者在我市街头调查发现,频率高于“一周一探”的子女不足三成,不少人仅仅是年节才回家,而“探亲假”更有八成人基本“没捞着”。

  子女:约23%受访者仅年节回家

  昨日,记者在我市街头随机采访了近60名为人子女或父母者,对“子女回家看望的频率”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在这60个家庭中,有14个家庭的子女是逢年节才回家一次,一个月回家一两次的有28个家庭,约27%的受访家庭每周基本都会“一家团圆”一次,子女回家频率高于两天一次的只有两个家庭。“孩子上小学2年级,天天都得我们接送。公司也忙得要命,经常加班,休息日就哪儿也不想去了……”今年31岁的孙先生说,“都写入法律了,我也得反思反思,今后要挤点时间多回去看看了。”

  老人:哪家父母愿为此对簿公堂

  采访中,虽然新法被大众解读为“今后子女不‘常回家看看’属‘违法’”,但受访者中的老人们普遍“坚决”地表示“不会因此事和子女对簿公堂”。“我觉得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醒一下年轻人,目的不是让一家子人有了法律由头去打官司。”家住白山路附近的张大爷说道。而更多的老人则认为“家丑不可外扬”。

  现状:“无假”让孝顺变艰难

  因工作等原因,子女和父母分隔两地而不方便见面的情况眼下十分普遍,对此新法第十八条特意强调“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假”。然而在记者采访的20多名与父母“天各一方”的子女中,有八成人表示“没有、不敢休探亲假”。

  在人民路附近一家合资企业工作的董先生6年前毕业后留在大连发展。今年4月中旬,他听说在河北老家的父亲身体欠佳,已经早早休完年假的他便向公司申请“探亲”,哪知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没有探亲假”,最后他只得请了“事假”回家。对此记者查阅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现,其中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有探亲假又怎么样?不敢休!”在我市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刘女士说,“单位工作很忙,人手本就不多,哪敢跟领导说要回家探亲?留下坏印象就麻烦了……”

  呼吁:探亲假尽快“与时俱进”

  对此方圆律师事务所的刘军律师认为,《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出台年代较早,难免有局限性。而目前我国老龄社会到来、空巢老人过多及异地工作人员数量不少的现状又确实需要这样的探亲假期——这从此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便可见一斑。因此,从明确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看,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修改《规定》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并加强对拒不执行探亲假制度的单位进行监督和处罚。(记者 孟楠)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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