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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骑摩托跌落桥底 管理处未设警示标被判赔5万

2013年07月06日 10:5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老人骑摩托跌落桥底 管理处未设警示标志被判赔5万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一半百老人骑摩托车去女儿家串门,路上途径一小桥,谁知桥面损坏了但没有警告标志,老人从桥上跌至桥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老人起诉桥的管理部门索赔16万多元,日前北京房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桥梁管理部门赔偿五万余元。

  法院调查发现,去年7月21日,特大暴雨引发洪水导致这个渡桥部分桥墩被冲毁、桥面下陷。被告在桥的两侧设置了禁止通行的标志。后,被告在该渡桥上架设了可供临时通行的钢架桥,之后在渡桥的一侧修建了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便道,并将钢架桥拆除。便道建成后,在渡桥的两侧设置了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

  由于自然和人为等原因,警示标志遭到了破坏,出现了损坏、丢失等情况。去年9月,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该渡桥时,因桥面下陷,原告刹车不及从桥上摔下导致身体受伤。经司法中心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

  法院认为:被告对管辖范围下的渡桥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和义务,在该渡桥遭到毁损而可能对行人和车辆的通行造成危险的情况下,被告不仅有义务对桥梁进行维修、重建;而且有义务通过设置警示标志、禁行装置等方式对危险进行告知、对行人和车辆进行拦阻;同时还应履行对警示标志和禁行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义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这个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并且在明知渡桥遭到损毁而不适宜通行,被告曾设立禁行装置情况下,没有选择桥旁边专门修建的便道而是选择从桥上通过,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在原告的过错程度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桥梁的管理部门赔偿原告李大爷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五万零二百五十九元三角。(记者孙莹)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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