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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尸处理遭遇政策空白 济南一派出所欠下18万

2013年07月09日 13:1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无名尸处理遭遇政策空白济南一派出所欠下18万
    2012年8月11日上午,历城警方在小清河打捞出一具女尸。殡仪馆工作人员正准备抬运尸体。 记者 杜洪雷 摄
    8日,在华山派出所,民警展示跟殡仪馆签订的合同和3000元的收据。 记者 王媛 摄

  近日,资料显示为济南市历城华山派出所所长的“济南公安韩立武”发微博说:“黄河、小清河漂来无名尸,运尸让我们拿钱,需3000元,都是现场民警垫付。”殡仪馆相关负责人称是按规定收费。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谁承担,尚未有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辖区每年打捞十五六具尸体,半数无主

  网友“马海滨”爆料称,历城区华山派出所欠殡仪馆费用已达18万。

  8日上午,记者来到历城区公安分局华山派出所。“小清河、黄河都流经我们所辖区,所里打捞上来的遗体都有十五六具,其中半数是从上游漂下来的无主遗体。”派出所一民警说。

  这位民警告诉记者,接到报案后,出勤民警会联系打捞人员。尸体上岸后,再由法医提取指纹和DNA样本,并对遗体是否涉案作出鉴定,民警再联系殡仪馆,同时发布消息进行寻找,等待亲属认领。

  “不先付钱,殡仪馆就不运。”该民警说,“两年前每具遗体要付2000元,现在涨了1000元。”

  这位民警向记者出具了一份《非正常死亡和无名尸普通单体存放合同书》和收据,甲方为“济南市莲花山殡仪馆”,乙方为“华山派出所”,订立合同的依据为 《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收据单显示收取费用为“押金3000元”。

  合同显示,3000元为“预交的十五天的冰存费”。未支付冰存费用超三个月的,殡仪馆按自愿火化处理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该不该火化,派出所与殡仪馆存争议

  记者来到济南市莲花山殡仪馆。该馆业务科副科长田路表示,他们收取的运尸费只有300元,按省物价局《关于环保型火化炉与高档运灵车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4]144号)规定收取,已经包含在了合同里所说的“3000元冰存费”里。

  “有家属联系的,相关费用就由家属承担。”田路表示,无主遗体只能由委托处理尸体的派出所支付费用。“殡仪馆冰存的有三具华山派出所委托处理的无主遗体,目前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超过18万了。”

  对于欠款18万元,华山派出所的一位民警表示质疑。“经登报、协查、法医鉴定后,认为没有保存尸体必要的,殡仪馆可以按规定进行火化,怎么有的遗体至今未火化还产生巨额费用?”

  田路告诉记者,殡仪馆只能对70具遗体进行冰存处理,目前冰存遗体已有四十多具,半数是无人认领。“无主遗体大都来自警方,最早的是2003年11月送来的,由于牵扯到案件和没有家属同意,我们一直不敢火化处理。”

  派出所不在“丧事承办人”之列

  田路称,目前执行的殡葬管理规定并没有无主遗体处理方面的特殊规定,只能按照常规管理向委托人也就是派出所收费。

  记者了解到,按照2006年修订的《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遗体应当在殡仪馆(火葬场)存放,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日。逾期仍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火葬场)根据隶属关系报民政部门批准后火化遗体。遗体存放、火化等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或有关单位负担。

  但是,“按照相关规定,丧事承办人的顺序依次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街道办和居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无主遗体最终应由街道办和居委会负责,派出所理应先和当地街道办的民政部门协调。无主遗体又无人认领,对是否涉案不清楚,殡仪馆只能继续保存遗体。”田路称。

  派出所不在承办人范围之内。《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对于无主遗体是否应当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也无相关规定。记者 王兴飞 杜洪雷 实习生 王川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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