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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污染防治岂能用“精神胜利法”

2013年07月09日 15:05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据广东省环保厅环监局负责人介绍,两日来,贺江水污染开始减轻,铊超标0.4—2.5倍。他表示在日本,这样的水是可以喝的,“我国地表水铊标准是全世界最严格的,比日本严20倍”;而2010年北江铊污染10倍时,沿线水厂都未停水。(7月8日《广州日报》)

  贺江水的铊含量依然超标,按理说,这不是一件光彩的事,但是这位环保官员却美滋滋地从不光彩的事中找到了面子———我们的地表水铊含量标准世界最严,比日本严20倍,在我们这里不合格的水,在日本能喝,我们比日本强很多,这是一种面子; 原来北江铊污染10倍时,沿线水厂都未停水,现在,铊才超标这么点,我们就暂停供水,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也是一种面子。显然,这种逻辑完全符合鲁迅笔下阿Q先生的“精神胜利法”。

  不管阿Q在精神上如何胜利,实际上他总是在挨打,在吃亏,而不管环保官员就此次贺江铊污染说的如何有面子,实际上,贺江水按照我们的“世界最严标准”也即法定标准来评判,铊含量的的确确是超标的。“精神胜利法”背后的这种现实真是让人无奈,让人愤慨,让人悲哀。

  污染防治岂能用荒唐、自欺欺人、自我麻醉的“精神胜利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应该正视现实,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超标就是超标,污染就是污染,不给污染遮羞,不给问题找亮点。另外,应该比高不比低,即我们的标准比别人严格的,看我们自己的标准,不拿别人的标准说事; 我们的标准比别人宽松的,在追求达到自己标准的基础上,以别人的标准鞭策激励自己,向别人看齐,不能总拿自己的“国情特殊性”说事。

  令人忧虑的是,“精神胜利法”不单独存在于污染防治工作中,在其它一些工作中,比如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商品质量标准的制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精神胜利法”的影子,对于政府部门的履职而言,“精神胜利法”是推卸责任,对此,我们应该警醒、反思、摒弃。 李英锋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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