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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带薪休假是劳动应有的“体面”

2013年07月09日 17:4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推行了近6年,尽管其间又有多部相关法规出台,但执行情况很难令人满意。本报记者调查发现,除了少数事业单位、外企执行情况良好,更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基本停留在口头。”(今日本报A06版)

  看来,要想把劳动者的权利落到实处,光有法律还不行。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自觉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尤其是一些掌握公权力的部门,更应该率先垂范,从自身做起,形成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氛围。

  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劳动者的休假权受到了用人单位的侵犯,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看起来途径很多,只不过要闹上公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脸面可就撕破了,即便赢得了一时,恐怕也会“后患无穷”。就像那名自称从未休假的公务员所说,“跟领导讲《劳动法》,你还想不想进步了?”更何况,公务员所处的环境还属于各方面制度相对完善的,对于一些小私企工作人员,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内的打工者,他们的情况可想而知了。

  所以说,制定了法律法规并不意味着大功告成,要想打消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还得有更细致的制度设计。正如报道中提到的,外企职工享受带薪休假权的情况普遍较好,这得益于一种“休假信息录入系统”,帮助劳动者在请假的时候不用直接面对本部门的管理者。要想通过技术手段改善劳动者权益现状,这不失为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劳动监察部门有必要注意到这样的细节,适时推广类似的技术,给劳动者尽可能多的保护。

  当然,要想维护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小修小补的作用有限,关键的还是树立一种权利意识,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重视法定的休息权。包括此前的一些报道,公务员无法享受带薪休假的情况很多,这是很值得整个社会,尤其是管理部门警醒的。如果连抱着铁饭碗的人都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连一些政府部门都不能带头遵守法律,甚至把维护合法权利的行为看作是“不想进步”,那么很多法定的内容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的确,按照传统观念,辛勤劳动是很光荣的事,但过分强调劳动者的无偿付出,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法律规定了带薪休假权,就是看到了休息对于劳动的促进作用,满身疲态地工作,会有什么好处呢?更何况,假期太少就意味着没有充分的时间享受劳动成果,这样的劳动让人厌烦,遑论积极性了。即便短时间内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效益,长此以往也难以为继。如今的中国正处在转型期,单纯依靠加班来增加效益的观念也要改改了。带薪休假是劳动应有的“体面”,劳动者依法享受休息权,应该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

  应该提到的是,世界上很多带薪休假制度执行较好的国家,都有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长期博弈,这说明要想获得权利就得努力争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劳动监察部门的更多努力,给那些权利受损的人多一些支持,让主张权利的劳动者再多一点勇气。评论员 娄士强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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