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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老院特殊护理费涨两倍多(图)

2013年07月29日 09:5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最近,广州市物价局发布相关通知,公开征求对规范广州托老服务收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目前,老人入住养老院,不管是住几个月还是住几年,首先要缴纳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今后这笔费用有望取消后分摊到住房费中按月收取了。与之相应的,养老院房费和护理费普遍大幅上涨,其中特殊照顾护理费从之前的每月1171元涨至4000元,涨幅达到了242%。

  市民可在8月5日前向广州市物价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住房和护理多项费用大幅上涨

  根据市物价局起草的《关于规范我市托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托老服务机构对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三无”老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按政府制定的供养标准执行。各级民政部门主办托老服务机构向自费托养老人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有护理费、住房费和伙食费。

  根据这份文件,托老服务机构护理费收费标准为:自理老人(一般照顾护理)托老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介助老人(半照顾护理)托老收费标准每人每月800元,介护老人(全照顾护理)托老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需要专人特殊照顾护理的托老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0元。

  记者查询发现,根据物价部门此前的标准,目前上述4个等级的现行收费标准分别为234元、390元、586元和1171元。前后相比,此次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拟订收费价格上涨了71%、105%、71%、242%不等。

  除此之外,本次征求意见稿所限定的各等级房费标准也有了较大幅度上涨,不过涨幅相比护理费而言要小很多。其中单人间一级每月收费1000元,二级750元;双人间一级700元,二级500元;三人间一级480元,二级380元;多人间一级350元,二级250元。记者对比现行标准发现,除了档次最低的多人间二级仍维持每人250元/月不变外,其余住房收费标准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调整幅度最大的为双人间一级,其原来的标准为500元/人·月,调整后收费将提高40%;而单人间一级原来的标准为750元/人·月,调整后收费也将提高三分之一。

  该文件还明确,个别住房设施条件超出现有最高档次标准,住房费标准确需突破收费上限的,由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同意后执行。

  一次性生活设施费将停止收取

  据记者了解,老人要入住广州的民办养老院,绝大多数需要在入院时就缴纳一笔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费用。这笔费用在现行的广州托老服务收费政策中,正式名称叫做“一次性生活设施费”。对于公办托老机构,物价部门的规定是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000元/人。然而由于广州养老床位紧张,一些条件较好的民办养老院一次性生活设施费收费高达数万元,这笔费用往往既没有发票也没得退款,有人称之为养老行业“霸王条款”。

  以往,有一些老人入住养老院不久便辞世,家属希望养老院能退还一部分费用被拒。每年因此类纠纷到民政部门请求调解的案例数量不少。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收费方案中则没有提高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上限收费标准。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新版的托老服务机构将不再收取该项费用,而是将它统一分摊到托老机构的住房费标准中去。

  新的文件规定,养老院护理费、住房费、伙食费要按月收取。对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入住的老人,住房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新标准执行;护理费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按较原标准上调部分的50%上调收费标准,12个月后按新标准执行。截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入住未满半年的,托老服务机构应将已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60%退还托养老人或托养老人扶养义务人;未满一年的退还40%。

  链接

  公众有意见和建议的,可自8月5日前向广州市物价局反映。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反馈。

  提交意见的途径有:

  1.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810室广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邮编:510050)。

  2.传真至广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传真号码:020-83228860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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