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认罪案件应召开庭前会议
2013年07月29日 16:16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模式,导致刑事审判中存在着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结果导致“法庭审理只能流于形式”。近日,在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研讨会上,该院在全省率先启动庭前会议制度,探讨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路径。
据了解,天桥法院实施的庭前会议制度,在刑事审判庭内部设置由1至2名法官组成的庭前审查小组,负责庭前程序审查,庭前审查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庭审,庭审法官不得提前阅卷、不得在庭前提审被告人、不得在庭前调查核实证据、不得在庭前对案件进行实质处分。从而防止庭审法官预断、杜绝了先定后审、先定后判的现象,能够保证公诉权和辩护权的充分有效行使。
天桥法院提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召开庭前会议; 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如果法官认为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那么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以保证庭前会议的启动和有效进行。(通讯员宋成松记者崔艳红)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