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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新政鼓励车企专业化经营代理保险业务

2013年07月30日 08:35 来源:河北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汽车企业(包括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兼业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在促进保险业务增长、扩大保险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车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粗放的兼业代理经营模式已不适应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亟需进行变革。为进一步推进保险中介转型升级,促进兼业代理专业化、专业代理规模化,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保监局决定继续推动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出台了《关于鼓励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汽车企业实施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可以出资新设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也可以与现有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合作,在汽车企业所属分支机构设立营业部,开展代理车险业务。

  拟实施专业化经营的汽车企业,须具有真实的汽车生产、销售、维修、运输等业务。鼓励拥有5家以上经营性下属机构或在现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中持有股份的汽车企业实施专业化经营。

  汽车企业采用新设模式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名称应当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或“汽车保险代理”字样;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采用合作模式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以代理车险业务为主。

  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营区域仅限于河北省。

  优先支持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企业开展专业化经营;申请人应在提交营业部设立申请材料时,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交回保监局,由保监局予以注销。

  通知还要求,注册地在河北省以外地区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拟在河北省开展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的,应设立省级分公司负责河北区域的经营管理工作;未设立省级分公司但已在河北省设有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负责全省经营管理工作。

  拟设营业部应由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全额投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建立用工关系。负责保险销售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据了解,河北保监局将继续对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管理混乱、服务不规范、专业素质不高、代理保险业务不合规的兼业代理机构,将限制代理保险公司的家数和代理险种范围,严格审核许可证延续申请。同时加大清理整顿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记者 张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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