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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个笛刮下车 两车主互不相让持刀砍酿成刑案

2013年07月30日 11:12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崂山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接连审结了两起因行车中发生的小摩擦而演变成的刑事案——

  31岁的王某驾驶一吉普车行至崂山区某村一小路上,遇行人李某、张某等二人在前方阻挡了车的行进,遂鸣笛,李某二人不满,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遂下车与李某二人争执,将李某打倒在地并跑离现场。李某二人遂持石块击破吉普车挡风玻璃。后王某跑至附近其母亲家,从厨房内拿一把菜刀返回现场,持菜刀砍伤李某、张某。经法医鉴定:李某右前臂等处轻伤;张某四肢轻微伤。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两被害人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5万元。二被害人均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能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12月底的一天,30岁的刘某的妻子王某驾驶自家的一辆商务车,载着刘某行至崂山区某村的一五金土产店门口附近时,刮倒了店主人赵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刘某遂下车与赵某互相指责,发生争执,刘某竟从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根镐棒击打赵某背部、头部各一下,并逃离现场。后刘某在烟台市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到案后,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4万余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戴 谦 叶 达)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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