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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防腐法规8月实施 为内地首个防腐败专门法规

2013年07月30日 15:3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裸官”不得担任市、区(县)、镇街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等重要单位正职,每年“三公”经费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县处级以上干部每年申报收入情况……

  7月29日上午,记者从汕头市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上获悉,该《条例》作为内地首个表决通过和正式实施的预防腐败专门法规,将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裸官”不得担任政府正职

  《条例》通过“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规定,强化了对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条例》规定,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也不能担任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

  “利益冲突”和“利益回避”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许要求或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等亲属,也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同时,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也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而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书面报告婚姻变化、家属移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同时建立抽查制度,监察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或者报告事项发生重大异常变动的,有权展开核查。

  限时公布“三公”经费信息

  《条例》创造性建立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也将成为汕头政府预防腐败的一道重要“保险杠”。该机制对立法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在其出台前先“杀杀毒”,将不合法、不廉洁、不规范的条文及时剔除,避免利用“部门立法”扩张职权、谋取小团体利益的现象出现。

  在“三公”经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上,汕头市、区(县)财政部门被要求应当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汕头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也需要在网站公布“三公”经费信息。

  为全国防腐立法积累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广东省委多次要求“利用特区优势先行先试,就预防腐败进行立法”。从2012年开始,汕头市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即着手开展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市委书记、市人大主要领导担任《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组长。通过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专程赴港澳等预防腐败成效较好的地区调研,并邀请国内外高校知名专家学者“把脉支招”,论证意见十易其稿。今年5月28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汕头市预防腐败局负责人昨天表示,汕头《条例》由侧重事后惩处向事前预警防控转变,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反腐败陷入“割韭菜”式的困境,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和法制化。

  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剑光认为,汕头率先启动预防腐败地方立法,在广东省内乃至全国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示范效应,必然会为全国的预防腐败立法积累经验。(记者王漫琪 赵映光 通讯员林奕娜)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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