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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拟出新规 高速路服务区该咋“服务”有标准

2013年07月30日 15:52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向顾客提供怎样的服务?如何保证服务质量?7月29日召开的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修改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对原《条例》进行了增删和修改,对经营者收费服务要求和高速公路使用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增了“服务区管理”“超限运输管理”等章节。

  原《条例》已难适应高速公路现状

  1993年,我省开工建设第一条高速公路——太旧高速公路,2005年年底,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686公里。2012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里程突破5000公里,基本实现高速公路连接到县(市、区)。变化的不仅仅是里程数的增长,还有投资、建设、经营主体的多元化。省交通厅厅长段建国介绍,受地形影响,我省高速公路桥隧比例超过20%,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要求大大增加。

  段建国介绍,高速公路护网、机电、交通安全等设施时常遭到人为破坏,个别社会人员在公路用地、应急通道兜售商品,穿行高速公路,给运营安全带来隐患。“于2006年施行的原《条例》难以适应现行高速公路管理要求,为适应山西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养护和管理,修订十分必要。”在阐述修订必要性的最后,段建国说。

  服务区运营今后有规矩可循

  近几年,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修订草案中填补了此项空白,其中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提供连续服务,因养护维修等原因确需关闭的,应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10天发出公告。

  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提供短暂休息、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服务;提供加油、购物、餐饮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提供绿化、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服务。服务区经营者应保证区内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持安全、清洁、卫生;应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服务区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修订草案对经营者的收费行为及高速公路使用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车辆通行费以外代收其他费用;收费必须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不得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或者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不得刁难、勒索驾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车辆通行等。

  高速公路使用人不得拒交、逃交通行费;不得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不得调换、使用伪造通行凭证;不得妨碍计重器具正常计重;不得强行驾车冲闯收费站;不得故意滞留、堵塞收费道口等。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通行费的,可以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补交通行费,拒不补交并造成收费通道拥堵的,可以将车辆移离。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数据库,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的,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向社会公布。

  结合本土特点细化条例内容

  修订草案中,多项新增条款都是针对山西实际情况而定。比如,针对我省山区高速公路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多,特大梁、特长隧道多以及水毁、滑坡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频发的特点,特别增加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方面的规定。

  针对易出现的超限运输问题,新增“超限运输管理”一章,规定我省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超限检测设施,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超限车辆进行严格执法检查。

  此外,因违法行为的情形、情节千差万别,危害、损失的大小各有不同,因此,修订草案对罚款的处罚标准予以细化,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记者 刘捷)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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