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将4月大生女送人养 多年后女儿去世争遗产
26年前,一对夫妇将出生年仅4个多月大的女儿送给他人抚养,26年后女儿在穗打工时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夫妇俩凭一纸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村民证明书,以“收养关系”已解除为由,与女婿争夺死亡赔偿金。昨日,记者从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驳回了涉案夫妇的诉讼请求。
1985年4月9日,林廷富、沈东兰夫妇生下女儿林尾娟。同年8月,夫妇俩将女儿送给邻村村民赖干芳、陈月兰夫妇收养,当时并未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但赖干芳、陈月兰夫妇将林尾娟的户口登记到他们家里,改名为赖美玲,并一直抚养长大成人。
2004年,赖美玲在广州打工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回养母陈月兰家养伤。两年后经人介绍,赖美玲与陈永宏相识相恋并顺利步入婚姻殿堂。2011年2月6日晚,陈永宏驾驶摩托车搭乘妻子在探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妻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获知亲生女儿死亡的消息后,林廷富、沈东兰夫妇要求得到女儿的死亡赔偿金21万余元,遭到女儿丈夫陈永宏的拒绝。林廷富、沈东兰夫妇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陈永宏返还21万余元死亡赔偿金。
本案庭审中,林廷富、沈东兰夫妇称,早在2004年赖美玲发生交通事故后便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并提供了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证明书作为证据。此外,林廷富、沈东兰夫妇强调作为赖美玲的亲生父母,理所应当享有亲生子女的遗产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可以视为遗产进行处理。根据《收养法》,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但无论是协议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应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方能生效。本案中,原告林廷富、沈东兰夫妇仅凭村委会一纸证明便声称收养关系已解除,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