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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规定:砍伐1株古树最高罚40万元

2013年07月31日 13:54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昨日闭会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对我省古树名木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按照规定,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据悉,该《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规定》明确,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保护

  300年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规定》中要求,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处罚

  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也要处罚

  《规定》明确,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剥损树皮、掘根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刘伟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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