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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胡言病”对症下药:法律应明确边界

2013年08月06日 14:0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因发“我想炸住建委”微博被拘留的女歌手吴虹飞,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而被警方拘留,一时民意沸腾。

  网络时代,民众仿佛习惯了“语不惊人死不休”。但在网络空间因言获罪,似乎还难以被民众接受。以虚拟、开放、自由为标签的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如何界定网络言论的现实影响?本报记者专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和静钧、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刘国强,听听他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争议:

  网络名人更易祸从口出?

  在沸沸扬扬的讨论中,不少民众对吴虹飞的拘捕感到惊愕。和静钧教授认为,吴案的网络争议,可分三派:一是“言论自由派”,一是“公众人物应谨言慎行”派,最后一派是“法学家派”,但事实上,该案判罚轻重与否的关键在于具体社会和具体环境下如何把握“言论边界”的问题。

  对吴虹飞的处罚是否适当?刘国强教授认为,如果只是普通人的言论,如此处理就有小题大做之嫌。但吴虹飞作为一个拥有13万微博粉丝的公众人物,她的言行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也更容易引起网友的效仿。所以,她应该对自己的言论有更多自我控制,尤其在刚发生过爆炸案的敏感时期内,更应如此。对于吴案的讨论,还存在一个“时机”问题,她的言论早一周或晚一周发表可能都不会产生那么大的影响。而在当时,即便是普通人这样说,也会引起相关部门的警惕。刘国强同时指出,网络媒介与相关部门可以适当引导,但要避免过于暴力的控制,因为这容易引起网民反感,适得其反。

  网络发言应把握什么原则,才能避免带来负面影响?和静钧说,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言论责任也是共生的,有自由就必有责任,理性发言应是所有参与人的基本守则。如果只享受自由,不履行责任,甚至造成公共危害就该绳之于法。

  讨论:

  网络惊人之语并非言论的繁荣

  网络的快速传播性,鼓励了一部分人为出名、营销或出于其他目的,故作“惊人之语”,和静钧认为,如果只从“创新”角度上看,这也是一种言论的繁荣。不过,从吴案可以看出,吴想“炸建委”之语,对于一个名人而言,肯定是有失得体,也是不负责任的。吴案有助于人们对言论自由边界的再认识,但边界是个极有弹性的词汇,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认识。总的来说,现代社会是朝着边界扩大化发展的。

  但刘国强教授却认为网络五花八门的言论另有作用:“言论的繁荣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并不能说网上的各种语出惊人是言论的繁荣,但这些言论确实提供了另外的一些可能性与功能,比如娱乐性、观念的多样性,这也是言论的一个作用。”

  而这次事件的影响,刘教授认为,除了引起不少风波以外,还让更多网民重新考虑该怎么发表言论、发表一些什么言论。另外,网民在各种言论的冲击下,也该逐步建立对言论的判断能力与自净功能。

  比较:

  中国网民与外国网民谁更偏激?

  有人认为,中国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出位的语言,煽情的言辞,夸张的图片,一个转,一个赞,“泄愤”派轻易就让网络舆论风雨大作,甚至有人断言,中国网民比其他国家更偏激,更爱剑走偏锋。

  对此,和静钧教授认为,网络社会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网民不见得比其他国家更偏激,中国传统社会价值在网络社会中还是在发挥一定的影响力,但中国传统社会价值中也缺少对“法治”的坚守,这使网民们更可能在无意中卷入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处罚。应鼓励网民们在发言时保持一种对“法律责任的意识”。

  相对而言,刘国强教授对比国外论坛上的网友言论,认为国内网友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就事论事的理性,谩骂的情况也较外国论坛频繁。可是言论不宜扼杀,网民的理性需要一个长时间的发展与形成,这不但与网民素质、知识结构有关系,也离不开社会整体发展。

  反思:网络言论的危害性有待辨析

  201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间增至19.9小时。

  和静钧指出,网络时代的发言者,已经从传统时代的“受者”(单方向接受信息者),转化为“传者”和“二次传播者”,这样的混合体,更易使人产生“无责任行为”,如无理由“喷粪”、无顾忌的“发泄”、狂言乱语。另一方面,网络时代又拓展了言论边界,人们对网络语言的容忍度也提高了。在这种背景下,和静钧说,网络时代下的因言获罪,更多将取决于具体的情势和特定时候的大众舆论,也就是说,网络时代下“因言获罪”的可能性并不见得高于以前,但肯定影响力大大高于以前。

  刘国强教授介绍,新闻传播学里有一个“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概念,即人们具有言论自由,但是在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下,官方有权判定人们的言论是否有罪。但是,目前新闻传播学界还没有明确这个原则,原因在于评判标准难以把控。而在网络环境下更是如此。吴虹飞一案也是如此,她的网络言论究竟是否威胁到国家安全,很难判断,也使得判罚有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因此引起争议。

  刘国强认为,“在现实中,面对面的语言有更多的情景化解读,更容易判断出所谓的‘危害’。而这一点在网络上比较难以判断,尤其是单靠文字来传播的网络信息。”在这样的语境下,刘国强教授认为,网络言论的边界一再拓展,具体的界线难以界定,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看法。而目前,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

  观察眼

  李龙

  法律应为网络言论明确边界

  因发微博称“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住建委”,歌手吴虹飞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刑拘。在舆论质疑下,警方最终将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

  客观地说,作为微博加V用户,作为有着13万粉丝的公共人物,吴虹飞公开散布这样的言论,确实不妥。尽管可以将其言论理解为是非理性的情绪发泄,而且没有付诸实施,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也是合情合理合法。

  由此引发的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在“微时代”的今天,显然更值得重视。每一个网友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个自由也必须恪守几个边界:一,不能有违公序良俗;二,不能侵犯他人权利;三,不能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具体到吴虹飞的这条泄愤微博,发布在北京首都机场航站楼爆炸事件仅9个小时后,社会心理与民众情绪尚未从恐慌中平复过来,吴虹飞的过激言论有点像“处于社会敏感期,在极端恶性行为的伤口上撒盐”,这显然不只是违背公序良俗那么简单,而带有一定的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嫌疑。因而,对这种不恰当时机的网络泄愤,必须加以惩处,听之任之则容易鼓舞网民对“言论自由”的误读与滥用。

  然而,对于这种网络言论的惩处,究竟以什么样的尺度为标准?遗憾的是,现有法律并没有给出客观公正、易于操作的标准。什么样的网络言论属于违法?什么样的属于犯罪言论?法律应当在实践中逐步给出清晰的回答。当然,社会也有必要反思:网民包括那些微博加V的公共人物,为何要以这种异化的言论自由,非理性地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社会沟通机制还不够顺畅?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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