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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游泳池内溺水 泳馆7名救生员无人发现

2013年08月07日 13:46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在大连市一大型游泳馆,大学生王同军(化名)游泳时溺水,游泳馆现场配备了7名救生员,竟无人发现。等到王同军的女友范海燕(化名)呼救后,才有救生员帮忙抢救,而该救生员资质证件已经过期。日前,西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溺水身亡案件,判处游泳馆支付王同军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等共计35万元。

  7月10日,王同军和女友一起到市内一家大型游泳馆游泳。起初,王同军在浅水区给范海燕示范游泳动作,看着女友学得有模有样,便留她一人在浅水区练习。上完厕所,觉得无聊的他独自来到深水区玩潜水,大约十多分钟后,在浅水区练习的范海燕发现整个泳池没了男友的身影。于是,她爬上泳池绕圈寻找,在一位好心人的帮助下,她发现王同军躺在深水区的底部,身体随着池水的晃动沉浮不定。出于本能,范海燕开始呼喊救生员救人。在几个好心人和一名救生员的帮助下,王同军被拉上了泳池。抢救持续了半个多小时,王同军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法官说法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杨晶法官:

  该案中,游泳馆虽然配备了7名救生员,但并未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并下水施救,而是在王同军女友告知后才下水救人。对王同军予以施救的救生员的相关证件有效期至2012年7月,已经过期。其他救生员的证件也未在有效期内,说明游泳馆在经营过程中对救生员疏于管理,救生员在岗时也未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履行工作职责,全神贯注池内动态,游泳馆在本案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同军溺水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王同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游泳过程中未尽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救生员资格证并非“免检”,国家体育总局规定实行年审注册制度,提醒广大游泳馆经营者,必须要保证有合格的救生员持证上岗,如果救生员的职业资格证过期了,游泳馆一定不能马虎,必须要求救生员进行年审,否则一旦发生溺水事件,即使游泳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会因为救生员的资格证过期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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