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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 住改商须整楼业主同意

2013年08月09日 15:4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以后住改商要征得整栋楼业主的同意 记者 邓勃 摄

  “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五倍至八倍的罚款。”

  昨起,《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在市法制办官网公示。对比1997年版的旧条例,条例在“特别规定”部分新增了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定。此外还规定,房地产项目欲改规划,须先暂停预(销)售,取得利害关系人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若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需给予补偿。

  乱拆历史建筑最高处8倍罚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确需拆除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报省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批准。

  目前,违法拆除历史建筑最高只能罚款50万元,在日前的金陵台、妙高台被毁事件中,此一处罚限制已遭多方诟病。对此,条例创造性地将处罚标准与周边房价挂钩。即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五倍至八倍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均可向规划部门报告。经论证确认需要保留的建筑,即进入预保护期,为期一年的预保护期内,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预先保护而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的,政府依法给予补偿。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房地产项目欲改规划须先停售

  房地产项目随意改规划,侵害业主权益现象一直得不到有效遏制。去年年初,市规划局曾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申请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昨天公示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上述规定: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附件的房地产项目,其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先暂停预(销)售,并取得利害关系人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例如银行)的书面同意。

  条例还规定,依法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因公共利益修改规划许可的,由政府予以补偿;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修改规划许可的,由规划修改的申请人予以补偿。

  住改商须征得整栋楼业主同意

  去年年初,市规划局征求意见稿中曾表示,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改房屋用途按照每日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罚。

  而条例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变更房屋权属登记涉及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权属人应当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房屋用途变更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差额。房屋用途变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关于用地兼容性或者房屋适建性的规定,同时不得影响房屋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征求意见,其中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全部业主的同意。

  条例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非常明确。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改变用途部门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差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同时,国土房管、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违反上述规定核发房屋证照的,房屋证照无效。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侵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众有权参与规划制定修改

  目前,市规划部门已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两个领域实行了公示听取意见制度。条例进一步提出了在规划制定和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的要求。

  条例表示,除涉及城乡基础设施的城市给排水、城市供热、供气、防洪及城市电力、防汛、人防等国家秘密的规划内容,公众均有权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

  编制阶段,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依法将规划草案在报刊、本部门网站、居(村)委公示栏上公告,并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审议阶段,公众、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均可申请旁听规划委员会会议。

  规划监督检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反馈途径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8月22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3286;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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