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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迟到”近6年 开发商被判赔32万

2013年08月12日 15:32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购房者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拖延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普遍存在。海口一位购房者因开发商逾期近6年才办理房产证而将其告上法庭。开发商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海口龙华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限期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32万元。

  2004年1月,席晓燕与开发商海南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海口市和平大道加州阳光小区的一套房产,面积164平方米,总购房款为45万元。

  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5月28日前交房给席晓燕。签约后,席晓燕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在2005年5月28日交房。

  2010年3月,开发商给席晓燕出具两份承诺书,承诺在30日内将房产证办理到席晓燕名下。逾期未办理房产证,按席晓燕收到房屋之日起,向席晓燕支付总房款每月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承诺书同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开发商还承诺,如果房子一直没过户至席晓燕名下,双方交易过户时的税费均由开发商承担,如违约所造成的法律责任也由开发商承担。

  2011年4月29日,席晓燕才拿到房产证。席晓燕认为开发商逾期办证,于2012年10月将开发商告到法院。

  席晓燕诉称,双方确定房产证办好的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从2005年5月到2011年4月共有71个月,按照已付总房款每月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开发商应赔付其违约金32万元。

  开发商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席晓燕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发商的两份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席晓燕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开发商交房但却迟迟未给席晓燕办理房产证。此后,开发商又向席晓燕出具承诺书,称如果在2010年4月前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开发商承担每月向席晓燕支付购房总价款1%的违约金。但开发商直至2011年4月才将房产过户至席晓燕名下,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近日,海口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限期向席晓燕支付违约金32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桦认为,一方面,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留意交房、办证的时间,明确逾期交房、办证的违约金;另一方面,遇到逾期交房、办证时,应积极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并注意诉讼时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冯桦介绍,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特别的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一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7条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业主拿到了开发商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附件,同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对业主维权非常有利。

  冯桦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附加条款时,一定要留意交房、办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约定违约金时,不要忽视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时卖方会故意漏掉“每日”、“每月”等字样,也可能留下种种陷阱,日后卖方一旦违约,买方要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记者 王忠新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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