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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催缴43元水费遭拒 持械伤人赔钱又获刑

2013年08月13日 13:3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仅因43元水费几次催缴未果,竟持械伤人,结果不仅赔了5.3万元,还被刑事处罚。近日,经江西省莲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新峰拘役四个月,刘飞管制六个月。

  刘新峰、刘飞从事莲花县路口镇的自来水管理工作,刘新峰负责自来水的维修和收费。2012年下半年以来,刘新峰多次催刘某交水费遭拒。今年2月1日,刘新峰再次到刘某家催收水费共43元,刘某因自来水公司抽井水时影响其用水为由拒交水费。刘新峰便拿铁锹要铲断刘某家的水管以停止供水,刘某也拿铁锤要砸坏自来水公司抽水井门锁,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此时,恰好刘飞过来,见刘某手持铁锤,便拿了两根铁管参与纠纷,之后双方发生冲突,造成了刘某轻伤。

  案发后,刘新峰、刘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刘某5.3万元。

  (熊亮 刘金平)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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