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州将为生猪产品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2013年08月13日 13:4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将为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发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企业或被责令停止销售;小型屠宰场则不被允许跨区销售生猪产品。昨起,广州就《关于实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和信息追溯措施的通告》向公众征询意见。

  这一信用档案针对在广州销售生猪产品的本地或外地屠宰企业建立,这些生猪产品包括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热鲜和冷却生猪产品。企业须提供有关经营资格、内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和受奖惩情况等信息。本地屠宰企业信用档案由主管部门主动收集信息建立;外地屠宰企业进入广州市销售生猪产品的,应当主动向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建立信用档案并每年进行复查审核。

  建立信用档案后,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分割配送企业信用信息。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分割配送企业拒绝提供、隐瞒或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不按规定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生猪产品追溯管理,或者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采取责令产品退市、停止销售、召回,以及停用信息系统、收回监制票据等管理措施。

  若市民买到不合格生猪产品,还可以找到源头。广州使用牲畜屠宰信息化监管系统对生猪产品生产和销售实行全程信息化追溯管理,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分割配送企业(含品牌肉、分割肉、外来肉等向销售终端配送生猪产品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资格、场地、设施等信息,经核实后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企业应当使用信息系统实时申报生猪产品生产和销售信息,并联网出具主管部门监制的票据。

  生猪产品零售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集体伙食单位不得采购和销售未建立信用档案屠宰企业或未纳入信息系统追溯的生猪产品,在广州市流通的牛、羊及乳猪产品拟参照该通告执行。

  昨天起,《关于实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和信息追溯措施的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013年8月12日至21日向广州市工商局写信、发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反映。

【编辑:王硕】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