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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抢乘的士占座不让打架 司机赔偿伤者药费

2013年08月14日 09:1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去年年底一天,临近晚高峰时,南京市民小吴在太平门附近打出租车回新街口,可没想到几乎在小吴踏上副驾驶座的同时,另一名年轻男子也步入车厢,坐在了后排位置,两人目的地不同且各不相让,坚持要司机先送自己,两个年轻人一言不合,打了起来,15岁的小吴面部受伤。回到家后,母亲带着小吴去医院诊治并报了警。孩子受委屈了,吴妈妈找不到施暴的乘客,就将出租车司机大倪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司机承担小吴的184元医药费。

  因合乘小事两乘客大打出手

  去年12月底一天,15岁的小吴在太平门附近打车回家。当时在路边候车的不止小吴一人,当有空车经过时,小吴和另一位乘客都招了手,车子停了下来,小吴打开前门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上,可是几乎与此同时,另一名乘客也钻入了车厢,坐在了后排座位上,并要求和小吴合乘。可小吴拒绝与其合乘,小吴认为是自己先上的车,要求对方下车。可那位乘客表示自己先招的手,几乎是和小吴同时上车,不合乘也应该是小吴下车。两个年轻人言语不合,动起手来。坐在后座的乘客比小吴年长好几岁,凭着自身的身体和座位优势狠狠地拍向小吴,将小吴的左侧边脑袋扇到了一边,小吴的左脸肿了起来,两人隔着座位扭打了好一阵,才在司机的劝解下松开。司机大倪将另一人送至龙蟠路后,将小吴送到了新街口。小吴回到家,吴妈妈看到儿子左脸肿胀,便问清了原委,小吴告诉吴妈妈自己被打后就一直晕晕乎乎的,吴妈妈十分生气,先拉着小吴去了警局报案,看小吴伤情未缓解,又带着他去了医院,做了脑部扫描,经诊断,小吴系外伤,花去医药费184元。

  妈妈爱儿心切把司机告上法院

  警局通过调查,发现打人的那位乘客已然找不到了,只能通过打车的发票找到了大倪,吴妈妈认为大倪合载客人本来就是违规,而儿子被打,大倪未及时制止也不对,大倪需对儿子受伤一事负责。对此,大倪表示不解,两方协商不下,吴妈妈以代理人名义将司机大倪告上了法院。

  吴妈妈在庭审中表示,在两名乘客矛盾初见端倪后,司机大倪不仅未予制止,反而在未经小吴同意的情况下,继续让两人合乘。大倪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条例关于合乘的规定,亦违反了应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该行为不仅给小吴身体造成伤害,且造成小吴精神恐惧和痛苦。根据《合同法》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大倪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84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对此,大倪辩称,小吴与另一名乘客系同时上车,而非如小吴所述有先后顺序,两人不构成合乘,自己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调停制止了。大倪认为他已安全将小吴送达目的地,已履行安全运输的义务,另外,吴妈妈说给小吴造成精神损失也未免言过其实。

  医药费赔偿诉请法院支持了,其他诉请驳回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小吴和大倪之间存在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小吴虽为未成年人,但其乘坐出租汽车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故该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又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小吴所受外伤为乘坐出租车过程中与案外人发生肢体冲突所致,大倪未能举证证明小吴所受外伤为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其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小吴与乘客是否构成合乘及大倪是否违反了南京市有关合乘的规定,并不影响大倪应当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吴妈妈主张大倪承担184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吴妈妈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吴妈妈主张大倪承担的是合同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故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通讯员 戚研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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