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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消费者协会:非书面合同约定的定金可退还

2013年08月14日 09:54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在沈阳市民生活消费中,常遇到要交纳定金的情况,在对大件的商品消费,如购买房子、轿车之前,要交定金,而这定金常常是过万元的数额,一旦不买了,“定金不退”,使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处于纠纷中。那么经营者收取的定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定金是不是就一定不能退?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士表示,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违反法律法规收取的定金必须退还

  那么什么样的定金应该退还呢?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士解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定金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定金”要退还。如购买那些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所交纳的定金,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 (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应当退还。

  不是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的定金可退还

  今年上半年,沈阳消费者崔先生到某品牌汽车4S店选购汽车,并当场交付了1万元购车款。 4S店没有和崔先生约定交付的是定金,仅给崔先生出具了一张收据,收据上标注了“新车定金”4个字。崔先生回家后发现4S店销售人员提供的样车配置和实际车型不符,第二天崔先生到4S店希望退还1万元购车款,4S店负责人表示崔先生交付的是定金不能退。后经多次协商,4S店仍拒绝退还定金,崔先生向沈阳市消协投诉。

  沈阳市消协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基本属实,但由于经营者不承认销售人员提供的样车配置和实际车型不符,消费者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无法认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通过对本案进行分析,沈阳市消协认为,经营者收取消费者购车款时,既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也没有口头约定,仅在收据上标注“新车定金”,不符合《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约定,也就是说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经营者没有以合同书或其他有形的形式约定,仅在收据上面标注“新车定金”,缺少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基本内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因此消费者交付的1万元不应属于定金范畴。

  消费者支付的1万元应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保证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今后建立购车买卖关系而交付的订金,是对双方所享有的信赖利益的担保,其法律效果是促使双方善意履行洽谈合同,进而最终签订合同的义务。鉴于经营者出具的收据上面未涵盖购车买卖合同的全部基本条款,故交纳立约定金行为并不妨碍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合意,只要双方善意履行了合同洽谈义务,即使未最终达成合同,立约定金罚责也不发生作用,除非能明确认定一方行为系非善意的拒绝签约。

  经沈阳市消协向4S店负责人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4S店最终认错服法,消费者如愿拿回了1万元购车款。(吴春涛 记者 张春红)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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