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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部署全面清退超标用房 5年内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2013年08月23日 13:42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对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作出部署。

  1 5年内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江苏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

  通知要求严格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年7月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占用技术业务用房用于党政机关办公,不得以“学院”、“中心”、“基地”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对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也一律停建。

  【解读】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结合我省教育实践活动安排,认认真真抓好贯彻落实。省两办迅速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费伟康说,我省的《通知》,严格贯彻中办、国办通知要求,规定自中办、国办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此外,根据江苏工作实际,还增加了“严禁占用技术业务用房用于党政机关办公”的内容。

  2 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资金维修改造有住宿会议餐饮等功能的场所

  《通知》还要求,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以简朴实用和资源节约为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严禁超标准装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严禁以备案等各种名义规避审批。未经审批的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解读】 关于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我省的《通知》除重申中办、国办通知有关条件和原则,严禁超标准装修,以及加强预算和资金管理等要求外,着重就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对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项目,须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同意后由省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省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辖市发改委核报省辖市政府审批,等等。费伟康说,《通知》强调,凡未经审批的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3 全面按国家1999年标准清退

  有多个职位的干部只能有一处办公用房,江苏省级领导带头清理

  对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通知》明确,超过原国家计委1999年2250号文件规定的面积标准(见附表)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党政机关不得变相以补偿方式租借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到位。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清理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市和省各部门要在今年9月15日前上报清理工作情况。省里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

  【解读1】除执行中办、国办有关规定,我省还增加了“对不再适合办公的办公用房,应经审批后调整使用功能”,“党政机关不得变相以补偿方式租借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建设、购置办公用房以行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共同立项的,应明晰产权,明确各自使用面积,不得互相占用”等内容。《通知》的这部分涉及清理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十分重要。

  《通知》还明确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置的一些具体规定。费伟康介绍,本次办公用房清理工作,重点是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为体现领导带头,我省首先从省级干部的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开始,为此,省两办专门下发了《关于省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通知》,目前省各有关单位和各有关市都已完成了省级干部办公用房的登记工作。他建议,各级各部门都能按照这一做法,先从领导办公用房的清理工作做起,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解读2】 费伟康说,《通知》对“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强调了“四个统一”,即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以及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费伟康说,办公用房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产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症结还是管理上不规范、不严格。为防止出现前清后乱的现象,要下决心改进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以这次清理为契机,在建立科学合理、职责明确、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使得这次清理能为今后的规范管理奠定扎实的制度性基础。 本报记者 顾雷鸣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

  中央机关

  正部级:54平方米/人

  副部级:42平方米/人

  正司(局)级:24平方米/人

  副(局)级:18平方米/人

  处级:9平方米/人

  处级以下:6平方米/人

  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级正职:54平方米/人

  省级副职:42平方米/人

  直属机关正厅级:24平方米/人

  副厅级:18平方米/人

  处级:12平方米/人

  处级以下:6平方米/人

  市级及直属机关

  市级正职:32平方米/人

  市级副职:18平方米/人

  直属机关局级:12平方米/人

  局级以下:6平方米/人

  县级及直属机关

  县级正职:20平方米/人

  县级副职:12平方米/人

  直属机关科级:9平方米/人

  科级以下:6平方米/人。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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