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医院护理员陪护费应“明码标价”
2013年08月23日 14:09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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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互动(0)记者21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护理员收费行为,我省明确,护理员陪护费根据护理员不同管理方式,可以由医院统一收取,也可以由劳动中介公司或护理员收取。
由医院统一管理并收取的护理员陪护费,作为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患者及家属自愿选择。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陪护方式、陪护对象、护理员学历等综合因素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护理员陪护费由劳动中介公司或护理员收取的,应参照所在医疗机构制定的护理员陪护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开展规范医院护工管理试点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开护理员陪护费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备案公示价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陪护费收费标准。(记者 王玉萍)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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