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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纠纷维权举证难 工商:先签合同索取凭证

2013年08月23日 14:41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仓山区工商局最近接到多起关于搬家公司的投诉。坐地起价、损毁不赔、态度蛮横……搬家过程中种种“意外”让不少消费者有苦说不出。

  8月10日,张先生联系位于连江南路的闽昊搬家服务公司,约好将两车货品从福州运到福清,费用1800元。

  当天下午,工作人员上门搬货时,中途停止搬运,要求加价500元才肯继续提供服务。“不是说好1800元吗?怎么可以如此言而无信?”张先生不同意。

  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不加价就停止搬运。张先生只得又与对方协商,后来加价200元完成剩余货品的搬运。第二天,张先生发现床头靠背损坏了。“一定是昨天搬运过程中被挤压造成的。”张先生立即找搬家公司索赔。

  搬家公司却表示,他们只按1800元向张先生收取搬运费,中途加价是搬运工人的个人行为,张先生完全可以拒绝。至于损坏家具的问题,张先生在现场没有提出,事后无法认定损坏原因,因此无法赔偿。

  张先生拨打12315投诉此事。工商人员介入调查后认为,由于张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家具是在搬运途中损坏的,赔偿事宜只能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7月底,程先生委托盖山镇的瞬力搬家公司为他搬运家具,中途一个柜子被摔坏。

  程先生向搬家公司索赔,公司却称:“是搬运工人损坏的,公司不负责。”

  程先生再拨打搬家公司的电话,对方就置之不理。经工商人员调解,搬运公司赔给程先生200元。

  工商人员称,搬运货物过程中产生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但在很多纠纷中,消费者都因证据不足,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商人员建议,搬家时可先与搬家公司签合同,并索要消费凭证作为日后维权依据。在搬运前,消费者和搬家公司应一起确认搬运物品是否完好无损,尤其是在搬运贵重物品的过程中,消费者要与搬家公司的人共同在现场。在物品搬运到目的地之后,双方还要再次确认货物是否完好,如有问题要及时提出。(记者 张旭 通讯员 李荔 陈荔)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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