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网上造谣同行“求包养” 男子被判赔五千

2013年08月26日 14:10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为达到打压生意对手的目的,日照五莲县经营业户李浩(化名),竟冒充对方王敏(化名,女)在网上发“寻求包养”等信息,致使对方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日前五莲法院判决李浩赔偿王敏5000元精神损害金。 

  今年40岁的李浩经营着一家电器批发商铺,生意一直挺红火,自从邻居王敏也开了同类商铺后,李浩的生意一落千丈。李浩认为是王敏抢走了他的生意,非常懊恼,就想找办法报复王敏,最终打定了网上造谣的主意。 

  2013年春节前后,李浩装作是王敏,用昵称为“潇湘雾雨”的QQ号码在个性签名中发布“一夜情、提供性服务,有意者可电话联系13××××××××”的信息,他留的手机号正是王敏的。从此,不明就里的王敏经常会在夜里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电话,要求她提供色情服务。网上的这些信息很快被王敏的家人和她周围的人知道了,向来通情达理的婆婆开始对她冷眼相对,走在路上邻居对她指指点点,丈夫也开始怀疑她,原本恩爱和睦的小家庭几近破裂。 

  5月,忍无可忍的的王敏报了案,经五莲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查证,发现王敏电话、QQ号等信息都是由李浩发布到网上的,遂对李浩作出了行政拘留6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后王敏将李浩告上法院,提出精神赔偿。五莲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是作出李浩赔偿王敏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判决。(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迟庆霞 李志伟) 

【编辑:贾龙】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