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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客户同名同姓 银行将股金分红发错人

2013年08月26日 16:06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同名同姓是缘分,不过也会产生麻烦。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将一方的股金及分红错发了同名的另一方,获利者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于是产生纠纷。昨日记者获悉,经过法院调解,这起因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才得以解决。

  去年10月30日,户县(陕西省西安市-编者注)秦渡镇的李生迪 (化名)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他领取股金及分红款,接到电话李生迪一头雾水,但听说领钱他没多问就去了。工作人员复印了李生迪的身份证后,告知他可以领取本人在该银行的股金及分红款,共10450元。巧的是,李生迪在该银行有一笔4000元的贷款已到期,所以他就用股金及分红款还了贷款及利息,剩余部分银行给他支付了现金。多天后,银行通过查账,发现该笔股金系长安区一人所有,此人与秦渡镇领款人李生迪同名同姓。银行便设法联系领款人李生迪,但他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生迪返还不当得利10450元。

  户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李生迪提出过错在银行,明确表示不愿返还该笔款项。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上耐心地做李生迪的思想工作,讲解不当得利含义,使他明白虽是银行失误,但其领走股金没有合法根据,造成银行经济损失,应将不当得利返还。经法官多次耐心调解,李生迪认识到这笔意外之财应当归还,近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生迪将10450元股金及分红款分期返还给银行,这起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针对此案,记者专门采访了法律专业人士,专业人士指出,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法律为了纠正这种没有合法依据的财产损益变动,规定受损害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记者 张志杰)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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