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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滚利和高利贷不合法 请人“做保”有讲究

2013年08月28日 09:36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因银行贷款紧缩,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业闹“钱荒”,民间借贷风生水起。昨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民间借贷100万元,竟要先付10万利息。

  借钱先扣利息可不行

  张先生与王先生约定由张先生出借一笔款项100万给王先生,并约定了利率、借期等。然而实际出借的金额是90万,10万元利息已从本金中扣除。该借款到期未还,张先生起诉要求王先生归还100万元本金并按100万计算利息。

  预先扣除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因此,应按照9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官指出,若出借方无法提供转款凭证,对方也抗辩未收到借款的情形下,则如此大额的借款没有凭据予以证实,无法证明实际出借了款项。

  利滚利和高利贷不合法

  今年6月1日,周先生与郑先生签订5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月息5%。然而10天后,即2013年6月11日周先生才将本金50万元转账给郑先生。借期届满后郑先生未予偿还,周先生起诉要求偿还50万元本金并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

  利息应从本金实际出借之日起算。《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法官还指出,本案中约定月息5%明显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根据法律,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些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请人“做保”有讲究

  何女士与程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出借金额20万元,借期一年,自2011年1月3日至2012年1月2日。周先生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字,并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其后何女士并未向程女士和周先生催要。今年1月9日,何女士起诉要求周先生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认为,本案中,各方并无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因此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应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本案中已过六个月期间,周先生也据此予以抗辩。因此何女士的诉请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通讯员郭策 徐丹丹 记者高星 实习生阚欣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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