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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兰州困难家庭可申请限价房 比商品房优惠20%

2013年08月28日 11:29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8月27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为解决兰州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即所谓的“夹心层”住户的住房问题,兰州市日前出台《兰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兰州市将建立限价商品房制度,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将以比同地段商品房低20%的优惠价格,购买到90平方米以内为主,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的商品房。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为2年。

  限价房价格比同地段商品房低20%

  所谓限价商品房,即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相关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的。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内为主,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套数不低于总套数的70%。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周边或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

  符合三个条件的困难家庭可申请

  申请家庭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申请家庭至少一人具有3年以上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5%以下;单身提出申请的,必须年满25周岁。

  办法规定,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资格登记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等证明材料,配合有关部门核查。兰州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并将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在市级媒体和兰州房地产信息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准购证;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申购人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限价商品房在配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限价商品房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对其不良信用记录存档。

  已购买经适房家庭不能申购限价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时须退出原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原则上以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配售。孤、老、病、残等需要特殊照顾者,经审查核实后可优先配售。已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手续;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 崔亚明)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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