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酝酿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缩短项目审批周期
为打破阻碍民间资本的“玻璃门”,广州将把多类涉及公共资源的项目及重大项目,拿出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鼓励民资进入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记者获悉,在即将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同时,广州正在酝酿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目前正在酝酿出台《广州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这也是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广州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领域的又一改革创新。
据了解,此轮改革将考虑对广州市权限范围的企业投资核准项目进行分类改革。其中,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具备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其他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还将专门对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领域进行优化改革,新的审批制度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拿到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压缩至30天,加上前期工作及公示时间,整个过程不超过145天,较之此前的法定时间缩短了654个工作日。
另外,广州也将根据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思路,对轨道交通、公路、市政公用设施、文化、教育、旧城改造、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等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制度,通过公开招标为主的方式,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支持民间资金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多类企业投资项目将由“核准”改“备案”
记者了解到,广州此轮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将对除按现行管理体制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外,广州市权限范围的企业投资核准项目进行分类改革。
其中,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具备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其他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外商投资类项目,除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鼓励类、允许类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境外投资类项目,除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不再实行核准制,企业直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在赋予企业投资更大自由权上,广州还将考虑对下放备案权限进行了调整,以简化备案手续。考虑除建设地址跨区(县级市)项目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外,将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下放到各区(县级市)。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提交备案的企业。
另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也将逐步推进改为网上报送。未能实现全程网办的行政备案事项,则按行政审批权限分别在市区两级政务中心窗口统一授权办理。
建设项目审批提速 审批周期仅为原来1/5
今年初广州市“两会”期间,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抛出审批流程“万里长征图”:一个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审批,要跑20个委办局、53个处室,盖108个章,需799个审批工作日。
广州此次酝酿推行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就将着力整合优化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
改革方案考虑,将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整个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整合优化后,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限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加上审批前期工作、专家咨询、技术评审、公示、公告等时间,总共不超过145个工作日。意味着建设项目审批周期较此前的法律规定时间缩短了600多个工作日,审批周期仅为原来的1/5时间。
多类公共资源竞争性分配 各类投资主体同台竞争
根据改革思路,广州将对轨道交通、公路、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文化、旅游、教育、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旧城改造、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等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竞争性配置方式将以公开招标为主,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还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金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按照广州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将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探索利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PPP(公私合营)等多种模式。
拟实行竞争性配置的公共资源领域主要包括:
1.经营性铁路、城际城市轨道交通、新型有轨电车、公路、市政路桥隧和港口码头项目;
2.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3.城市供水、污水管网、污水厂和泵站、污泥处理、垃圾处理、加气站、交通枢纽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4.信息、文化、旅游、教育(校区整体建设、学生宿舍)、体育、医疗卫生(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养老基础设施等项目;
5.土地整理、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6.其他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项目和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