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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建购房信用档案:伪造材料五年内不得买房

2013年08月29日 15:13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与市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厦门市购房人信用档案的实施意见》,对违规骗购者再上“紧箍咒”。今后,购房人因伪造纳税、社保证明材料的骗购行为将被直接记入“黑名单”,本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被暂停在厦购房资格。

  购房人信用档案是指,经地税管理部门认定需记录在案的与购房人购房行为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录,由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的信用档案。具体解释,就是由地税管理部门负责对购房人提供的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审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并将被地税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的购房人信息,记入购房人信用档案。

  自“国五条”厦门实施细则出台以来,我市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时,曾发现几起购房者伪造纳税、社保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行为。如,通过篡改纳税或者社保缴费的申报日期和入库日期,将一次性补缴记录伪造成逐月连续缴纳记录等。

  按照我市规定,非厦门户籍居民家庭想要在厦门购房,必须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不得补缴。今后,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系统中将增设信用档案管理模块,用于记载购房人不良信用信息。被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即暂停其在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系统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

  购房人信用档案操作程序

  (一)购房人信用信息归集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和二手住房收件、审核时,严格审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如实填写购房人信用信息协查表。

  (二)地方税务管理部门核实认定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需就购房人信用信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验证的,统一由市房地产权籍交易中心指定专人将购房人信用信息协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驻市权籍交易中心征收点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三)记入购房人信用档案

  依据地税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各科室、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将被认定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的购房人信息记入购房人信用档案。

  (四)书面告知购房当事人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结果和购房人不良信用信息,向购房当事人发书面告知书。

  (五)纸质材料存档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各科室、工作站对纸质的购房人信用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存档。

  (六)购房人信用记录变更或撤销

  购房人认为信用档案记录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对信用档案信息进行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记录,并书面告知购房当事人。(记者 梁辰)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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