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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款进员工账户 公司称系失误划拨遭法院驳回

2013年09月03日 16:25 来源:今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家公司以其财务人员误将一笔款项划入他人名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诉讼中,被告个人却提出其原系原告公司员工,这笔款项是借款,并非不当得利。因原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汇入被告账户的款项系误操作所致,日前,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本市一家科技公司起诉称,2012年11月6日,由于其财务人员误操作,将一笔1.6万元的款项划入魏某账户内。公司经核实发现后,于第一时间通知魏某,但魏某在接到通知后拒不返还上述款项。科技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魏某返还1.6万元。

  对于科技公司所述情况,魏某并不认可,其辩称,事发时被告是原告的员工,被告因为购房交首付款差些钱,于2012年11月5日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当时借的是2.2万元,原告给被告划款1.6万元,同时又给了现金6000元。

  今年1月,由于原告拖欠被告工资导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庭审中,魏某提供了一份借款单,主要内容为:“本人任职商标部经理,现由于买房子付首付急需贰万贰仟元整,请求向公司借款望领导予以批准。还款计划如下:总款计划分四个月还清,每月还款5500元。”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分析认为,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向原告提出借款,而原告于转日向被告银行账户内汇入1.6万元,同时在原告汇款的当日被告即将款项取出,该账户非被告经常使用账户,亦非原、被告之间的工资等往来账户,如果被告在不知晓原告主动汇款的情况下,不可能于原告汇款当日即将款项取出。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误操作的发生原因,如果原告主张其存在误操作,其应该能够说明其应当发生的正确交易的相关情况及信息,但经询问原告仅提供他人名下一个账号,对于应当汇款的原因及相关业务往来凭证均无法说明及提供。综上,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汇入被告账户内的1.6万元系误操作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 孙启明 通讯员 郭宏敏 王琪)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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