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突发脑溢血病倒 雇主应担责一定经济补偿
2013年09月04日 09:17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上个月,陈阿姨的儿媳妇刚生了宝宝,但陈阿姨身体不好不能照顾孩子,因此他们到家政公司请了月嫂李某。没想到,月嫂工作还没俩星期,就病倒了。
李某年近五旬,手脚麻利,只是她的腿很怕受凉。自从到了陈阿姨家就表示,自己每天都要喝上一二两自己泡制的药酒,治疗腿部疾病,这个习惯已经坚持了好多年,希望陈阿姨的家人不要介意。
陈阿姨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谁知李某工作了仅两个星期,就突发脑溢血昏倒了,被送往医院救治,至今没有痊愈。李某住院后,陈阿姨还曾到医院探望过。李家人称,月嫂工作辛苦,不能正常休息,发病和照顾陈阿姨的儿媳、孙子有直接关系,要求陈阿姨家赔偿。另外医生诊断也称李某是因为休息不好,加上患有高血压等中老年病发症,不宜饮酒,引发了脑溢血。陈阿姨觉得非常委屈。
◎ 律师说法:
天允律师事务所的贾长亮律师说:雇主雇佣月嫂也就是和月嫂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雇主支付相应报酬,月嫂提供相应服务接受报酬。月嫂李某有常年饮用药酒治疗腿疾的习惯,她的发病如果是因为饮酒造成的,那么其本身存在过错,李某应当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但是根据公平责任的原则,李某对陈阿姨家提供了家政服务,虽然时间很短但月嫂特殊的工作性质也可能导致她因无法得到正常的休息而突发疾病,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陈阿姨家理应给李某一定的经济补偿。(记者 张玮)
【编辑:张海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