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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重特大病医疗救助病种扩至26种 覆盖全省

2013年09月06日 14:14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从9月1日起,我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由7种扩大到26种,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并实行即时结算服务。其中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及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最高救助标准将达到6万元。

  救助范围:三类困难人群中的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

  根据《意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包括全省86个县市区中,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重度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血友病A、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耐多药性肺结核、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器官移植除外)、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终末期肾病、Ⅰ型糖尿病等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被列入医疗救助对象。

  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等患者到所在地诊疗医院就诊,其余重特大疾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级诊疗医院就诊。

  办理程序:医院核对直接诊疗不收押金

  凡经诊断需要治疗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县级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共同开具的贫困证明),到诊疗医院进行诊疗。医院核对上述证件后,必须进行必要的诊断并记录备案,直接实施诊疗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在医院诊疗时应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由诊疗医院在接收诊疗后,向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转报救助申请。需转诊的重度精神病、老年性

  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由接诊医院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转诊到上一级诊疗医院治疗。

  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

  民政部门收到《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救助意见后反馈诊疗医院。诊疗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与民政部门签署救助意见的《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共同作为结算依据。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进行报销,如果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比例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未超过本意见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全额垫付;超过规定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垫付标准内部分,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诊疗患者出院时自行支付;超出卫生部门确定病种最高治疗限额的,由各级医疗机构承担。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患者诊疗,只能在救助限额内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

  结算方式:由承办保险机构实施保险补偿

  《意见》规定,符合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6部门规定属于大病保险范围的,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实施大病保险补偿。诊疗医院凭《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及相关票据,统计接受治疗人数、核算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结算并实施大病保险补偿后,每月向民政部门核报垫付的救助费用。省民政厅要于每年6月和11月与省级诊疗医院结算诊疗费用;各市州民政局要与省级诊疗医院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将26种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对救助结算资金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将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并下达各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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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种重特大疾病具体救助标准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简单先天性心脏病及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5万元内。

  2.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3.儿童脑瘫(在全省选择可通过手术临床疗效明显的脑瘫儿童进行手术治疗):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4.临床疗效明显的五类重度精神病(属民政部、卫生部规定的可治愈的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精神病人):救助标准控制在0.8万元内。

  5.乳腺癌:救助标准控制在1.3万元内。

  6.宫颈癌: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7.老年性白内障:救助标准控制在2000元内。

  8.血友病A: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10.肺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11.食道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12.胃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13.甲亢:救助标准控制在0.6万元内。

  14.急性心肌梗塞: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15.脑梗死: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16.结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17.直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18.唇腭裂:救助标准控制在0.9万元内。

  19.耐多药性肺结核病: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20.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以内。

  21.苯丙酮尿症:救助标准控制在0.6万元内。

  22.儿童尿道下裂:救助标准控制在0.45万元内。

  23.肝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24.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25.终末期肾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万元内。

  26. Ⅰ型糖尿病:救助标准控制在0.9万元内。 (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赵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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