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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告楼下堵塞下水道 起诉索赔在外如厕费

2013年09月06日 15:23 来源:今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居民家中下水道堵塞后,要求楼下邻居配合更换管道遭拒,遂诉至法院,除要求邻居协助换管道外,还要其赔偿全家每天在外如厕的费用。被告邻居则坚持要该居民先支付2000元保证金再施工。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在原告更换下水管道时提供必要便利,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求。

  顾某与岳某是上下楼的邻居,顾某住三楼,岳某住二楼。据顾某称,2012年12月7日,顾某楼上四楼住户因公用下水道堵塞聘请房管站施工队进行疏通,当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岳某房屋内的下水主管道发生堵塞,锯开该管道中段时发现管道被沙子、水泥等非正常使用物品堵塞得只剩核桃仁般大小孔洞。施工队说没法再疏通了,必须换管子。二楼住户岳某当时同意更换管道,但之后又反悔了。顾某多次找到岳某,要求其协助更换未果。顾某认为,岳某阻挠、妨碍顾某施工,使顾某家中厕所无法正常使用,顾某一家三口只能去公共厕所,严重侵害了顾某的正当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岳某在其住所卫生间提供必要便利,供顾某进行全部下水管道更换作业;要求岳某道歉;要求岳某赔偿自2012年12月10日起四个月的损失,按每人每天1元计算。

  庭审中,被告岳某辩称,虽然三楼公用下水道内径只有六十毫米,但毕竟通水了,而且至今没有影响大家使用。如果顾某坚持要更换管道,被告同意配合,但前提是顾某要支付2000元保证金以防止施工中损害其设施而无人赔偿,并对之前房管站施工队将被告卫生间内踩坏的马桶盖进行赔偿或更换,否则不同意协助;对于顾某其他诉请亦不同意。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为排除生活妨碍而更换下水管道并无不当之处。原告需要更换的下水管道位于被告房屋的卫生间内,被告作为相邻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被告作为邻里之间应当互帮互助、互相理解、和睦共处,被告以原告交纳保证金作为协助前提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现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必要便利供其进行下水管道更换作业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对于更换管道未能达成一致系双方不能妥善处理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道歉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本案中原告财产并无实际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损坏的马桶盖一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主张。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当原告对其卫生间下水管道进行更换作业时,被告应在更换下水管道的房屋内提供必要便利。(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温金凤)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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