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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医保基金缺口靠延长缴费时间补救?

2013年09月12日 13:3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有争议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网上听证时争论激烈的居民医保是否应强制参保、居民医保基金能否和职工医保基金统筹使用两大热点没有写入条例。

  最值得关注的是,首先,条例规定缴费年限延长了。退休职工享受广州职工医保待遇前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以往的最少10年延长到了最少15年,但在条例实施前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其缴费年限维持10年不变。同时明确了缴满15年后,为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仍需持续参保直至退休。体现了一种“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的改革取向。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参保人一旦停止参保,次月即会停止享受医保相关待遇。这显然是加大了参保人的负担和责任,也是当前医保基金有缺口的一种补救办法。

  为保证医疗待遇的延续性,人社局建议广大参保人持续参保。体现了“职工医保是强制参保险种”的定位。为了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持续不间断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例第21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采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分梯次适度提高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这样就表明了一种个人延长缴费期,政府也同时加大支付力度的取向,不是一味地只要求职工多缴费。

  而且,条例还对大病医保也有涉及,但广州大病医保保障计划还需两年左右的时间。自去年出台重大疾病救助制度之后,大病医保也是今后职工关心的一个问题。如何防范一人生大病全家致贫,仍是中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长期依靠媒体呼吁或社会捐助终非常态性、制度性安排。

  其次,条例规定账户余额可转移可继承。条例规定,个人账户仅供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使用,可用于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预防接种、体检费用、购药费用等。医保账户中的余额可转移、可继承但不能变现。这也算是人性化安排,使得医保待遇的延续性有个明确说法。

  另外,按规定,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因此,在广州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旦离穗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转移至就业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账户。不得提取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超范围发生的费用。这样,既可防止交叉参保,也可防止因人口流动而导致医保中断,较为全面地保障了参保人的利益,也促使职工更加愿意参保。

  针对参保人身亡后账户余额如何处理这一实际问题,条例还明确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这样使医保具有了一种“遗产”性质,是对相关权益的充分保护。

  再次,条例规定了公咨委四种方式监督。条例明确在广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公咨委,由市财政保障其运作经费。公咨委通过四种方式对医保基金进行监督:每年听取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关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报告;定期检查基金的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年审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求有关单位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有利于取信于民的监督体系,确保医保基金不至于被挪用或失控。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进行了约束,防止用人单位不缴纳医保费用。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职工本人。此外,还有滞纳金、罚款等保障措施。同时,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或向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投诉。

  条例针对用人单位欠缴费可能给职工带来的危害,采取了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规定。用人单位欠缴费,参保人员可予追溯享受欠缴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负担。这就极大地体现了责任与权利相适应的医保改革路径。(彭 澎 作者为南方民间智库专家委员会副主席)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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