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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标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

2013年09月12日 16:2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昨起通过市质监局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规定,租赁车辆若是坏在五环路以内,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在两小时内赶到救援。

  《规范》提出,租赁车辆应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与车属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信息联通。车辆备用燃油量不低于10升。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建立租赁车辆单车管理档案,对承租人身份查验及核实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客户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承租人身份信息、租车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违章信息等,各类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在租车保障服务方面,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制定救援服务预案,设置救援服务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如果坏车地点在本市五环路之内或者单程20公里之内的,救援人员应当在两小时内到达。超过此范围及行程的,应预告到达时间或采取其他便捷的救助措施。故障车辆如果在救援人员抵达后两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相应功能和租价的临时替换车辆。(记者杨滨)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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