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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制定医疗新规 职工在外地工伤可就近治疗

2013年09月13日 10:03 来源:南昌日报 参与互动(0)

  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昨日,《江西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对参保缴费、工伤报告、工伤登记、伤残待遇审核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浮动费率

  根据《办法》,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或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增加工伤保险,报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未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或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报省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费率实行浮动管理,以后年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当年浮动费率。

  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告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救治医院、住院床号)电话报省社保中心,并在48小时内填写《省本级职工工伤事故情况快报表》报省社保中心。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用人单位应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登记。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登记时,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报省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死亡次月起计发

  省社保中心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南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工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核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时,需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经省社保中心审核后,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待遇,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享受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长期待遇于每月25日前支付至享受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

  外地工伤职工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签订省本级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等伤情稳定后,转入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在统筹地区以外生活、工作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安置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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