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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 严禁超标收住院押金

2013年09月14日 01: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天津9月13日电 (记者 张道正)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就医个人负担率。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优质基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选择实施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

  该《意见》指出,严禁超标准收取住院押金(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不收住院押金)。

  《意见》要求,加强对就医诊疗行为的监督。发挥医疗保险监督执法队伍的职能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就医诊疗行为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纠正欺诈骗保和不规范诊疗行为。对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超标准收取住院押金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指出,要发挥社会组织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医疗保险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在住院费用和药品、医用耗材等方面的使用情况,将就医诊疗行为纳入社会监督。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加强对患重病的困难人员的服务。区县人民政府要完善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资金,做到逐人逐户登记,及时联系慰问帮扶,解决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市人力社保、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增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针对性、有效性。

  此外,天津市卫生部门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努力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预算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对重病人员的跟踪回访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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