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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以房养老” 政府当不越位不缺位

2013年09月16日 10:53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分析认为,此举对于解决老人养老资金难题、盘活已有房屋资源等将起到积极作用(9月15日中国广播网)。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通俗地说,就是“以房养老”。“以房养老”并非我们的独家发明,美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出现了这种养老模式,而我们国家一些城市也进行过试点。按理说,国务院鼓励探索“以房养老”,给公众增加了一条养老的渠道,何乐而不为呢?但是,从网上反应来看,对此表示疑虑甚至是批评的竟然不在少数。联想到前不久,网络上关于延迟退休的讨论,我们就不难理解这种疑虑。有人担心,政府是不是在借“以房养老”推卸自身的责任呢?

  因此,厘定政府在“以房养老”中的责任与权力边界,政府在“以房养老”以及相关问题上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恐怕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以房养老”才可能得到顺利推行。

  首先是政府的“不越位”。“以房养老”是一种市场行为,应当是银行与顾主间完全自愿的行为,而不能把它理解为通过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政策性行为。“以房养老”应该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并不需要特别说明,但鉴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惯性,有可能将其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来推动,这就容易引发民众对于政府是否以此推卸养老责任的疑虑,因此,各地在探索“以房养老”模式中,一定要强调自愿。

  另一面,政府在“以房养老”上不能缺位。“以房养老”在目前养老模式中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往往是一些不愿意参加社保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或者是社保金不足以支撑个人养老情形下的补充。说到底,政府在养老问题上仍然要起到主导作用,不能因为增加了“以房养老”这种新模式而减轻自身的责任。政府不能推卸也不能减轻养老责任,这就要求政府大力推行完善社保体系。在推进社保资金安全和增值保值上,在统筹城乡养老公平、企事业与公职人员养老公平上,要积极作为;在有关推迟养老金发放问题上,要慎重小心;在完善养老政策等重大问题上,要进行立法听证,达成社会共识。

  政府在“以房养老”上的不缺位还体现在对“以房养老”的政策和法律的完善上,要尽量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以房养老”的一个最大问题是,根据目前的法律,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最长是70年,如果土地使用权所剩无几,哪个银行愿意接盘呢?其实,“以房养老”遇到的问题远不止于此。比如未来房价的不确定性、房屋本身使用寿命等都是障碍,政府应当好好地考虑政策可能遭遇的难题,尽快出台相应的对策。

  “以房养老”模式的推出,并非等于子女义务的豁免。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孝道的体现,也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因此,有了“以房养老”模式,子女仍须赡养父母,如果父母不愿意“以房养老”,子女不能强迫。即便父母实行了“以房养老”,仍然需要子女赡养的,子女也不能拒绝。当子女因父母实施了“以房养老”拒绝赡养时,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为父母们提供司法救济,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杨涛)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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