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介公司挪用首付款炒期房 不能脱手惹怒购房者

2013年09月16日 16:22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看中一套房,交给房屋中介公司23.5万元首付款,对方却挪用这笔钱炒期房。汉阳的夏女士近日向汉阳琴断口司法所咨询:如何向这家中介索赔。

  今年初,夏女士在汉阳某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一套百余平方米的二手房,当天办理委托手续,按中介人员要求预付23.5万元首付款,约定迅速联系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余款。

  然而,夏女士等候两周没有消息,打电话询问,中介说正与房主商量,争取让夏女士少付点钱。

  又过了几周,中介公司仍以与房主商量为由,劝夏女士等候。

  夏女士从旁打听得知,首付款连同其他购房者的资金共计百余万元,被中介公司挪用炒期房。因市场波动,加上这家中介判断有误,预购的几套期房都未涨反跌,中介公司一时无法脱手。

  眼看自己相中的那套房子在涨价,付了首付款却不能成交,夏女士十分愤怒,前往琴断口司法所咨询: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司法所负责人回答: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中介公司的动机是否有侵占的故意,从目前看,这种行为只是民事纠纷,属挪用代为保管的他人资金谋利,并不构成刑事案件。

  该负责人解释:中介不属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这笔资金不是国有资产,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该中介一开始就存在或在中途产生侵占的故意,并实施侵占行为,如携款逃跑,则构成《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财产罪。

  他建议夏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另外也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司法调解。

  该负责人表示,中介公司对夏女士造成的损失,可选择两方面索赔:一是解除委托合同,要求中介还款并支付资金被挪用期间的利息,支付资金被挪用期间同地段同等条件房屋上涨的价格差;二是继续履行原合同,但其间的房价上涨部分由中介公司承担。(记者 冯劲松 通讯员 朱元斌)

【编辑:张海桐】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