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被炸瞎眼睛 两侵权人被判赔偿18余万元
中新网嘉兴9月17日电(记者 赵小燕 实习生 郭丽丽 通讯员 南轩)原为燃放烟花讨个好彩头,但偏偏把自己的一只眼睛给炸瞎了,在浙江嘉兴打工的沈先生将烟花的生产企业和销售点告上了法庭。近日,嘉兴南湖法院判决沈先生得到各项损失合计188754.43元。
2012年1月22日,30岁出头的沈先生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某加油站附近燃放烟花,烟花是他从杭州买回来的。燃放过程中,沈先生的眼睛不慎被炸伤,右眼球不得不被摘除。经有关机构鉴定,沈先生的伤势已构成七级伤残。
沈先生认为,自己所买的烟花存在质量问题,生产烟花的上栗县奇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美公司)和销售烟花的杭州某小卖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协商过程中,沈先生和奇美公司一直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沈先生一纸诉状,将奇美公司和销售烟花的杭州某小卖部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余万元。
“你说是问题烟花,就要举证证明,单凭眼球被摘除,不能证明我们的烟花有问题,因为燃放的方式方法不对也有可能造成伤害。”奇美公司代理律师指出,该公司生产的烟花在浙江省都有销售,从未出现问题。同时,在涉及赔偿方面,沈先生提出的标准过高。
“沈先生点燃烟花后,烟花是瞬间爆炸的,跑开都来不及,这明显是烟花有问题。”原告律师表示,经了解,购买烟花的杭州某小卖部并不具备存储烟花的条件,却依然在销售奇美公司生产的烟花,很明显是奇美公司工作存在失误。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联系销售方即杭州某小卖部,店家通知奇美公司后,公司即以书面形式确认涉诉烟花系其公司生产,并据此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出险通知书。由此,可判断奇美公司认可了该事故系其产品质量所致,否则无法解释其上述理赔行为;故而,店家和奇美公司应对沈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8年11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第3.5和3.6条的规定,烟花爆竹一定要粘贴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用以记录烟花爆竹的流通去向以方便管理和监督,而本案中的涉诉烟花爆竹包装上并没有相关QR码图形,导致消费者和管理机关均无法对该产品的氯酸钾、烟火药等的取得来源、给付去向是否合法进行查询跟踪,故诉争烟花为缺陷产品。
另外,店家作为致害烟花的零售商,其并不具备储藏烟花的条件和场所,更没有销售烟花的资质,而奇美公司却对自己的烟花如何经由该店家销售出去不甚了解,因此他们在产品流通管理和无证经营方面各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庭审中奇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沈某在燃放烟花时有醉酒、距离过近、视线不清等影响正常燃放的情形,故抗辩的事由系沈先生不当燃放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南湖法院判决烟花销售商和奇美公司赔偿沈先生各项损失合计188754.43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