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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公房被改门面出租 50元房租获利上万元

2013年09月24日 11:3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一间20多平方米的临街公租房,承租金每月不足100元,被承租人擅自改建成为门面出租,每月获利几千甚至上万元。据柳州市房产管理局柳南管理所负责人介绍,擅自将公房用于经营属违约,按照规定,房管部门有权与承租人解除公房承租合同,收回房子

  ●公房被擅自用于经营

  家住柳州市谷埠路的韦先生发现,他家所在小区内一处不足20平方米的房屋最近经常有人聚堆打牌。“那里不是公房吗?怎么能用作经营棋牌室呢。”由于常年居住在该小区,韦先生对这间市直管公房知根知底。但是,最近几个月,这处公房被承租人改建为一处棋牌室,每天都有人在这里打牌,承租人则收取茶水费、场地费,一天的收入就可将整月的公房租金赚足。

  “最近接到不少投诉,飞鹅路那边也有几处沿街出租的门面,实际上都是市属直管公房。”昨日上午,记者来到柳南房管所,工作人员表示,韦先生反映的情况,他们已知晓并通知承租人限期整改;如果到期仍未整改,他们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市范围内确有一部分承租人擅自将公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情况。比如在飞鹅路新时代商业港附近的一处沿街公房,承租人廖某未经房管部门同意,擅自将20多平方米的房屋改建为约18平方米的门面,转租给他人,自己收取租金。经调查,该路段同样大小的门面租金每月可达五六千元,而承租人每月向房管部门缴纳的租金仅50多元。

  柳南房管所负责人表示,由于廖某在《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期限已满的情况下,仍将承租的公房用作经营,且有拆改房屋结构、欠租及转租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房管所已将其诉至柳南区法院,以便收回该公房。

  ●利益驱使公房变“私产”

  据了解,柳州市的直管公房,是指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住建委代表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不含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这种住房是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盛行的一种类似保障性住房的住宅。最初是完全免费提供给住房困难的居民,从1988年3月开始,原市房产局逐步对拨用房产实行统一管理,改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到1990年,柳州市直管公房达到鼎盛时期,分布在市区各个地方,总建筑面积达80万平方米。而后,随着更多保障性住房的出台,以及城市建设的拆迁重建,到2010年9月底统计的数据显示,柳州市有直管公房建筑面积59.47万平方米。

  由于租金较低,在利益驱动下,任意转让、转租、改建或者不履行直管公房合同义务的现象越来越多,影响了直管公房的管理。2010年,柳州市政府正式下发《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并开始实行,目的就是维护直管公房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直管公房属于市和区、县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因此,直管公房不能继承,但在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如果迁离本市或死亡,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继承”其承租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公房承租人甚至认为父母当年承租的公房,如今自己“继承”了,那房子就是自己的,喜欢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对此,柳南房管所所长王卫表示,实际上,双方在租赁公房的合同中已经规定,承租人在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出现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用,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及拆改承租房房屋水电设施等情况,房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房。

  ●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将管理部门“挡”在了门外。王卫告诉记者,他们一直鼓励市民对违反公房租赁合同的情形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但是,房管部门在检查时,公房实际使用人不让进门检查;发谈话通知,承租人甚至不来,调查取证困难。对一些蛮横的公房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即使作出行政或经济处罚,对方也不理不睬,而房管部门往往缺乏行政强制措施。

  “承租房租出去较容易,收回来比较难!”王卫告诉记者,今年3月,该所结束了一场解除合同收回公房的案子。从2009年4月接到群众举报,他们就第一时间到现场勘查,发现这处位于飞鹅路43号的公房,被承租人黄某重新改建出租给他人经营商店。当年4月、5月,柳南房管所两次下发敦促黄某恢复房屋原状的通知,但是对方均置之不理。最终,房管所只好在2012年2月将对方诉至柳南区法院。法院认为黄某擅自改建承租的直管公房造成违约,判决双方之间的公房租赁合同解除,房管所收回公房。黄某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经法院调解,今年3月,这场官司才宣告终结。

  目前,直管公房的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签,王卫表示,虽然工作人员在双方签署合同时一再提醒承租人注意其中的相关条款,但是不少人还是没有在意。王提醒广大承租人,一定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公房真正用于解决居住困难,而不要贪图利益,失去租赁资格。(南国今报)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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