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过马路遇车祸致伤 幼师被判担责
2013年09月24日 14:25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护送幼儿回家的校车,在幼儿自行过马路回家时,不幸遭遇车祸受伤致残的身体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悉,今年6月10日,霍邱县某幼儿园按常规用校车护送幼儿朱某某回家。车行驶到朱某某家马路对面时,跟车护送幼儿的老师陈某即打开车门扶着朱某某下车,因看到朱某某的爷爷在门口,陈某让朱某某自行过马路到其爷爷跟前去。
正当朱某某过马路时,被一拖拉机撞伤。经救治,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右脚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拖拉机驾驶员依法承担了朱某某各项损失的70%,余下的30%损失,朱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幼儿园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霍邱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作为五岁幼儿,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幼儿园用校车护送回家。幼师陈某任由朱某某自行穿越马路导致车祸,故朱某某未得到赔偿部分,幼儿园应当承担。(张正武 缪国利 徐有亭)
【编辑:王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