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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审议卫生条例 立法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2013年09月25日 09:1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你是不是对公共场所吸烟者很有意见?现在,法律赋予你要求他停止吸烟的权利了!昨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与今年5月份的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更为细致。

  【变化1】

  新增:禁烟场所,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掐灭

  今年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设立了烟草烟雾危害控制专门章节,立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8月13日,法制委、法工委召开了表决前评估论证会议,邀请了24名各方代表就此章节中有关规定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论证。这也是我省首次召开法规案表决前评估论证会。

  草案修改稿形成后,与之前相比更为细致,并新增了一规定,即第三十五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马上采访

  昨日,记者在扬子晚报官方微博展开微调查发现,多数人对此表示支持,但不少人疑虑,如果上前劝阻,吸烟者不听劝又能怎样,法规只能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大。网友“阳光飞絮的味道”称,“我真心想在公众场合阻止烟民们,可是又会被称为多管闲事。”也有人担忧安全问题,网友“绵黄芪”分析,“万一碰上个不讲理的,反过来被打了,怎么办?”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处处长陈志红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出现暴力现场,那么应及时报警。

  【变化2】

  禁烟区域具体化:明确电梯内部属于禁烟场所

  此前,一审稿只笼统将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区域列为禁烟区。这次草案修改稿对禁止吸烟场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等九类场所的特定区域(见右表)。草案修改稿还对一些室内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做出了规定。这些场所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等娱乐场所;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不过,这些可吸烟区也要做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与非吸烟区做好有效分隔等。

  【变化3】

  禁烟场所吸烟个人处罚由最高200元调整为50元

  一审稿中曾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此次修改稿,将其调整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在表决前评估论证会议上有人提出,但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超过五十元的罚款必须经过普通程序,但吸烟行为时间短、吸烟者流动性强,行政处罚的取证、调查比较困难,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也增加了被管理人的负担,发挥不了应有效果。因此建议罚款金额限定在五十元以下。(记者 王赟)

  九类场所禁烟

  1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市内区域;

  2 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3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4 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5 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7 公共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8 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9 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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