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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成立在粤异地商会需获原籍地政府支持

2013年09月25日 09:2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民政厅近日出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下放在粤异地商会的登记权限和扩大登记范围。同时,成立在粤异地商会需获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并由原籍地人民政府确认发起单位的资质。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记者发现,地级市民政部门获得了更多的登记权限。《办法》提出,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办法》提出,支持各异地商会尤其全省性异地商会,凭借自身实力和公信力引导吸纳同籍或相关异地商会为团体会员,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鼓励各异地商会为原籍地在粤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办法》要求,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并确认发起单位资质。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法》提出,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中兼职。 (记者/李强 实习生/周潺)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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