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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013年09月25日 10:45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报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分两步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通知要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一)省级管理的水工程;包括取地表水,日取水量在10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自来水厂,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取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取地热水和矿泉水,日取水量在1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二)其他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省物价局介绍,调整后的2013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2015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方可收费。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我省规范和调整水资源标准分类

  地表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利发电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力发电等。

  地下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农业取用水包括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等。

  注:国家规定无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属免征范围。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和对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费。(记者 钟起的)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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